天津市薊州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津薊檢二部刑訴〔2020〕293號
被告人仇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1202251989********,漢族,大專文化,農(nóng)民,住天津市薊州區(qū)**園。因涉嫌聚眾斗毆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薊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天津市公安局薊州分局執(zhí)行。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1202251991********,漢族,初中文化,農(nóng)民,住天津市薊州區(qū)**鎮(zhèn)**村。因涉嫌聚眾斗毆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薊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天津市公安局薊州分局執(zhí)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薊州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仇某某、李某某涉嫌聚眾斗毆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于2020年5月27日補充起訴李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及認罪認罰可能導(dǎo)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一、聚眾斗毆罪
2017年2、3月份,趙某甲從溫某某(另案處理)處借款,后未及時還款。2017年8月20日13時許,溫某某與趙某甲父親趙某乙約定在薊州區(qū)司法局門口見面,被告人仇某某、溫某某到達現(xiàn)場后,見趙某乙一方人多,便駕車離開。后溫某某糾集被告人李某某、仇某某、吳某某、賈某某(二人均另案處理),駕車再次到司法局對面趙某乙表弟王某甲公司,雙方發(fā)生爭執(zhí),溫某某、仇某某、吳某某、李某某與王某甲等人相互毆打,在互毆中雙方均有受傷,后溫某某等人駕車離開。
被告人仇某某、溫某某后被公安機關(guān)抓獲到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證人王某甲等人證言;
2.被害人陳述;
3.?被告人仇某某、李某某供述與辯解;
4.?鑒定意見;
5.?辨認筆錄等。
二、非法拘禁罪
2015年10月份,被害人王某乙從溫某某處借款10萬元,月息1毛,后王某乙未及時還款。2016年4、5月份的一天9時許,被告人李某某、溫某某將王某乙?guī)е了E州區(qū)漁陽鎮(zhèn)廣仁家園底商**公司內(nèi),非法控制其人身自由,期間李某某對王某乙進行毆打、電擊,至當日14時許才讓王某乙離開。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證人韓某某等人證言;
2.被害人王某乙陳述;
3.?被告人李某某供述與辯解;
4.?辨認筆錄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仇某某積極參與聚眾斗毆,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聚眾斗毆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某積極參與聚眾斗毆;非法拘禁他人,其行為分別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八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分別以聚眾斗毆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天津市薊州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金慶磊
檢察官助理:路朋霞
2020年6月9日
附:
1.被告人仇某某、李某某現(xiàn)羈押于天津市薊州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四冊;
3.《量刑建議書》一份;
4.《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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