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川匯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川檢二部刑訴〔2020〕46號
????被告人井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27231966********,漢族,文盲,戶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商水縣**鄉(xiāng)**村**組。因涉嫌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周口市公安局七一路分局刑事拘留;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以無社會危險性不批準逮捕;于2019年8月30日被周口市公安局七一路分局取保候?qū)?/span>。
本案由周口市公安局七一路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井某某涉嫌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已告知被告人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5月30日,在周口市川匯區(qū)**路被告人井某某經(jīng)營的**胡辣湯店內(nèi),周口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提取油條樣品,經(jīng)周口市食品藥品檢驗所檢驗,油條中鋁的殘留量為1370mg/kg,遠高于標準指標≤100mg/kg,不符合GB2760-2014標準要求,檢測結論為不合格。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被告人井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2、書證:戶籍證明、前科證明、現(xiàn)場照片等;
3、鑒定意見:周口市食品藥品檢驗所檢驗報告一份。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井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井某某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建議判處被告人井某某拘役六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周口市川匯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田娣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現(xiàn)取保候?qū)彛娫?367344****。
2.案卷材料一冊、光盤二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5.《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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