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nèi)蒙古自治區(qū)開魯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開檢一部刑訴〔2020〕Z520號
被告人于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523241970********,漢族,初中文化,農(nóng)民,無前科,戶籍所在地內(nèi)蒙古自治區(qū)通遼市開魯縣**牧場**分場**號,現(xiàn)住內(nèi)蒙古自治區(qū)通遼市開魯縣**牧場**分場,因涉嫌非法處置扣押的財產(chǎn)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開魯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開魯縣公安局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開魯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于某甲涉嫌非法處置扣押的財產(chǎn)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以及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1月4日,開魯縣人民法院向于某甲送達(2019)內(nèi)0523民初**號民事裁定書,依法扣押開魯縣**牧場**分場于某甲所有的紅干椒兩萬斤、葵花八萬斤。扣押當天于某甲將開魯縣人民法院扣押的八萬斤葵花變賣,將賣葵花款40余萬元用于償還其個人債務。2020年4月份,于某甲將法院扣押的兩萬斤紅干椒變賣,將賣紅干椒款10余萬元償還其個人債務,致使法院的生效判決無法執(zhí)行。2020年10月10日,于某甲已還清申請執(zhí)行人的全部欠款,取得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1)受案登記表;(2)立案決定書;(3)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登記表;(4)戶籍信息表;(5)到案經(jīng)過;(6)前科劣跡核實情況說明;(7)接受證據(jù)材料清單;(8)發(fā)還物品、文件清單;(9)開魯縣人民法院移送立案偵查卷宗;(10)認罪認罰具結書。
2.證人于某乙的證言。
3.被告人于某甲的供述和辯解。
本院認為,被告人于某甲非法處置法院依法扣押的財產(chǎn),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處置扣押財產(chǎn)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于某甲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規(guī)定,系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于某甲自愿認罪認罰,取保候?qū)徠陂g已還清申請執(zhí)行人的全部欠款,取得諒解。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開魯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李慶
檢察官助理:文廣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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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被告人于某甲取保候?qū)徧幩洪_魯縣**牧場**分場**號;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3冊;
3.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1份;
4.量刑建議書1份;
5.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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