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慶市龍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慶龍檢一部刑訴〔2020〕55號
被告人于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2323021996********,漢族,初中文化程度,無職業(yè),住黑龍江省安達市**鎮(zhèn)**村**屯**號。2019年7月11日因涉嫌故意傷害被大慶市公安局臥里屯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9日被大慶市公安局臥里屯分局取保候?qū)彙?020年8月5日經(jīng)本院以涉嫌故意傷害罪取保候?qū)?,同日由安達市公安局萬寶山派出所執(zhí)行。
被告人于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2323021996********,漢族,初中文化程度,無職業(yè),住黑龍江省安達市**鎮(zhèn)**村**屯**號。2019年7月11日因涉嫌故意傷害被大慶市公安局臥里屯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9日被大慶市公安局臥里屯分局取保候?qū)彙?020年8月5日經(jīng)本院以涉嫌故意傷害罪取保候?qū)?,同日由安達市公安局萬寶山派出所執(zhí)行。
本案由大慶市公安局臥里屯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于某甲、于某乙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于某甲、于某乙、值班律師及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于某甲、于某乙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7月5日23時30分許,被告人于某甲駕駛黑色現(xiàn)代伊蘭特轎車在大慶市龍某某**路**小學內(nèi)載客,因瑣事與乘客被害人某某光發(fā)生口角,被害人某某光用拳頭打了被告人于某甲兩下,被告人于某甲先后將某某光等4名乘客攆下車,后打電話叫來被告人于某乙和朋友張某甲。被告人于某甲伙同于某乙駕車將被害人某某光堵截在**路**小學附近路邊,二人持棒球棍、鎬把毆打被害人某某光,致被害人某某光右臂尺骨骨折,后二人駕車逃離現(xiàn)場。經(jīng)鑒定,被害人某某光所受損傷屬輕傷二級。
2019年7月10日,公安機關(guān)在大慶市龍某某**村**區(qū)**廣場將被告人于某甲、于某乙抓獲。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一根棒球棍、一根鎬把、一個黑色口罩;
2.書證?偵破經(jīng)過、兩份提取筆錄及提取物品清單、九張照片、兩份扣押物品清單、三份情況說明、兩份車輛移交清單、兩份吸毒現(xiàn)場檢測報告書、諒解書、收條、于某甲、于某乙戶籍證明、現(xiàn)實表現(xiàn)證明及非黨員證明;
3.證人張某甲、王某某、某某波、張某乙證言;
4.被害人某某光陳述;
5.被告人于某甲、于某乙的供述與辯解;
6.?大慶市公安局刑事技術(shù)支隊(慶)公(刑技)鑒(法臨)字[2019]328號鑒定文書。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于某甲、于某乙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于某甲、于某乙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使一人輕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刑事責任。被告人于某甲、于某乙系共同犯罪,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對其處罰。被告人于某甲、于某乙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對其處罰。被告人于某甲、于某乙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予以處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大慶市龍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官:徐??超
檢?察?官:孫晶鳳
2020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于某甲、于某乙現(xiàn)被取保候?qū)彛?
2.全部案卷材料和證據(jù)1冊,光盤1張;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
4.速裁程序建議書;
5.隨案移送贓證款物品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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