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qū)扎魯特旗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扎檢一部刑訴〔2020〕Z341號
被告人于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1523271972********,漢族,小學文化程度,務農,群眾,非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戶籍所在地內蒙古自治區(qū)通遼市扎魯特旗,現(xiàn)住址**蘇木**嘎查**號,于2020年7月4日被扎魯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7日被扎魯特旗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2020年8月4日被扎魯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扎魯特旗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非法占用農用地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07月03日,被告人于某某在**蘇木**嘎查自家草牧場內非法開墾草原種植玉米86.43畝,種植葵花104.33畝,經實地勘查于某某以非法開墾草原共面積為190.76畝。
被告人于某某被傳喚到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拘留文書、逮捕文書、案件移送函、到案經過、戶籍信息、開墾草原面積示意圖、草牧場補貼領取記錄、農牧戶信息采集表、草牧承包合同書、證明、**蘇木行政執(zhí)法委托書、執(zhí)法證復印件;
2.證人包某某、白某某、那某某、韓某某等4人的證言;
3.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4.現(xiàn)場勘驗筆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于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于某某違反土地管理法規(guī),非法占用農用地,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占用農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鑒于被告人于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構成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于某某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于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至一年,并處罰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扎魯特旗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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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王振宇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于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于居住地;
2、案件材料和證據卷5冊;
3、《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1份;
4、卷外電子卷宗光盤2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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