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寧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興檢二部刑訴〔2020〕Z69號
被告人于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702812000********,漢族,大專文化,系山東省高密市****學校學生,戶籍地及現(xiàn)住址:山東省青島市膠州市**鎮(zhèn)****村**號。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興寧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同日由興寧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辯護人黃某某,系廣東**律師事務所律師,聯(lián)系電話136*******。
本案由興寧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辯護人、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20年9月24日補查重報。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1月6日,被告人于某某將其持有的****游戲賬號8********掛上***手機APP平臺售賣,后該游戲賬號被被害人黃某某以400元人民幣的價格買下。黃某某買下后一直使用該賬號玩****游戲,期間黃某某對該賬號先后充值約4000元用于抽取裝備,先后一共獲得98把游戲內(nèi)使用的槍支。2020年2月11日,被告人于某某通過QQ賬號申訴方式盜取了已賣給黃某某的****賬號8********,致使黃某某無法使用該游戲賬號。經(jīng)鑒定,被害人黃某某被盜游戲帳號價值人民幣2500元。
2020年5月19日,被告人于某某在山東省膠州市**鎮(zhèn)****村**號被公安民警抓獲。
2020年6月18日,被告人于某某的家屬已賠償被害人黃某某人民幣4500元,取得被害人黃某某的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2.書證;3.被害人陳述;4.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5.鑒定意見;6.勘驗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于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于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于某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愿認罪認罰,并賠償了被害人的損失,取得被害人的諒解,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1500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興寧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黃志偉
檢察官助理:劉媚村
(院?。?/span>
2020年10月13日
附:
1.被告人于某某現(xiàn)羈押于興寧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四冊、電腦主機一臺、手機一部隨案移送。
3.《認罪認罰具結書》、《證據(jù)開示情況表》各一份隨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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