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本案由巴林右旗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7月27日02時許,被告人于某某酒后到巴林右旗大板鎮(zhèn)**超市購物,在超市內(nèi)與顧客王某某發(fā)生口角,兩人發(fā)生毆打,致于某某右眼受傷。于某某返回家中取菜刀后到**超市門口持刀追逐**超市店主邱某某、店員劉某某及顧客李某某駕駛的黑色寶來轎車,持刀砍劃李某某駕駛的黑色蒙D7****寶來車、致使蒙D7****車與白色豐田霸道蒙D5****相撞,持刀追逐出警民警并損壞警用蒙D****警車。經(jīng)赤峰市安定醫(yī)院司法鑒定所鑒定,于某某案發(fā)時診斷為酒精所致精神障礙,依賴綜合征,戒斷綜合征,案發(fā)時評定為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經(jīng)巴林右旗價格認證中心價格認定,于某某損毀財物價值人民幣2983.00元。經(jīng)巴林右旗公安局司法鑒定中心鑒定,于某某右眼傷情構成輕微傷。案發(fā)后,于某某的哥哥賠償了李某某、賈某某的車輛損失,取得了其書面諒解,王某某賠償了于某某的損失,取得了于某某哥哥的諒解和于某某的認可。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1、物證,菜刀一把;2、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常住人口信息表、歸案情況說明、鑒定意見通知書、諒解書、行政處罰決定書等書證;3、證人李某甲、邱某某、劉某某、李某乙等的證言;4、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和辯解;5、赤安醫(yī)司法鑒定所[2019]精鑒字第185號,(右)公(司)傷鑒[2020]0033號,右價認定字[2020]4號鑒定意見;6、勘驗檢查辨認筆錄;7、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于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于某某持兇器追逐他人,持刀損毀現(xiàn)場轎車和警車,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二)(三)項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于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賠償了被害人的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了書面諒解,酌定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二至三個月拘役,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檢察員:杜小剛
附:1.被告人現(xiàn)羈押于巴林右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量刑建議書1份。
4.物證菜刀1把。
5.《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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