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涿檢一部刑訴〔2020〕192號
被告人于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306361982********,漢族,小學文化,農民,群眾,戶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縣**鄉(xiāng)**村2隊13號,現(xiàn)住涿州市**工地宿舍。2006年6月7日因犯故意傷害罪被河北省易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2019年10月4日因此次向他人索要手機被涿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10月19日因尋釁滋事罪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5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涿州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0月3日22時許,被告人于某某在涿州市**工地宿舍與女友在電話里吵架后,想找地兒撒氣,遂持菜刀到**門口的**市,向超市老板索要手機,稱想給110打電話,讓警察把自己抓起來關幾天。之后超市老板要回手機,于某某便離開超市,又向超市門口的一名男子索要手機,該男子拒絕后兩人發(fā)生爭吵,被告人于某某拿出菜刀揮舞著嚇唬該男子,這名男子隨即跑進超市撥打了110報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與辯解、辨認筆錄及辨認現(xiàn)場、搜查筆錄等證據。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于某某隨意持刀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已經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涿州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李亞楠
???????????????????????????????????2020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于某某已被取保候審,現(xiàn)住涿州市**工地宿舍。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4.視頻資料2盤隨案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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