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密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密檢一部刑訴〔2020〕182號
被告人于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707851982********,漢族,山東省高密市人,初中文化,農(nóng)民,戶籍地及現(xiàn)住址均系高密市**鎮(zhèn)**村**號。2020年3月27日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高密市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高密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2月15日21時10分許,被告人于某某飲酒后駕駛蘇******號小型轎車,沿高密市振興街由東向西行駛至昌安大道路口西150米處時,被高密市公安局執(zhí)勤民警當場查獲,經(jīng)檢驗,于某某靜脈血中的乙醇含量為159.64mg/100ml,系醉酒駕駛機動車。
認定上述事實的主要證據(jù):書證,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證人證言,鑒定意見,視聽資料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于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其自愿認罪認罰,可對其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山東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李政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于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徲诰幼〉兀?/span>
2、移送全部證據(jù)和案件材料;
3_、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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