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海倫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黑海倫檢一部刑訴〔2020〕94號
被告人于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2323211975********,漢族,初中文化,職業(yè)農民,住黑龍江省海倫市**鄉(xiāng)**村**組**號。2020年6月10日因涉嫌危險駕駛被海倫市公安局取保候審,2020年12月2日本院決定對其取保候審。
本案由海倫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2月2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6月9日17時許,被告人于某某酒后駕駛牌號為黑M****6五菱牌輕型欄板貨車,行駛至海倫市愛民鄉(xiāng)愛富村的鄉(xiāng)村公路上時,被海倫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路檢時查獲,對其使用呼氣式酒精測試儀檢測,酒精含量為87?mg/100ml。經海倫市中醫(yī)醫(yī)院司法鑒定所鑒定:于某某血液中乙醇定量分析結果為88.76mg/100ml,屬醉酒駕駛機動車。
被告人于某某于2020年6月10日被海倫市公安局傳喚到案。
被告人于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于某某醉酒駕駛車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于某某在審查起訴階段自愿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對其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于某某拘役二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并建議適用簡易程序依法判處。
此致
黑龍江省海倫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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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張圣楠
2020年12月15日
附:1.被告人于某某現取保候審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證據1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4.《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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