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南岔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伊南檢一部刑訴〔2020〕62號
被告人于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2308281970********,漢族,小學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黑龍江省佳木斯市**區(qū),住南岔縣**街**小區(qū)**號樓**單元**室。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南岔縣公安局取保候審;于2020年12月2日被本院決定取保候審,同日由南岔縣公安局執(zhí)行。
本案由南岔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4月15日14時30分,被告人于某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guī)定,飲酒后駕駛黑F****9號鈴木牌普通二輪摩托車上路行駛。在南岔縣中緯路由西向東行駛至市二中西側27米處時,與他人駕駛由路南側向西左轉彎掉頭的黑A****7豐田牌小型轎車發(fā)生碰撞,造成雙方車輛毀壞的交通事故,處理事故民警發(fā)現于某某有飲酒嫌疑,經抽血檢驗,確認被告人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239.45mg/100ml,已達到醉酒駕駛標準。經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于某某承擔事故次要責任,已對被害人進行賠償并取得諒解。
經偵查,被告人于某某于2020年4月15日被公安機關抓獲。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物證:車輛照片;
2.書證:戶籍證明、駕駛證行駛證復印件、機動車輛查詢結果單、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賠償協(xié)議書;
3.證人證言:證人趙某某、付某某、何某某的證言;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5.被害人的陳述:被害人張某某的陳述;
6.鑒定意見:伊春林業(yè)管理局中心醫(yī)院司法鑒定所鑒定意見書;
7.勘驗、檢查、辨認筆錄及照片:現場勘驗筆錄及照片。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于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于某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guī)定,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于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南岔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李潔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于某某現取保候審于南岔縣**街**小區(qū)**號樓**單元**室。
2.全部案卷及相關證據材料;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5.《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一份。
本起訴書依據的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jié)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yè)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guī)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guī)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第二百二十二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被告人認罪認罰并同意適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適用速裁程序,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速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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