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灌南縣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被告人于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3207241987********,漢族,初中文化,工人,戶籍所在地江蘇省灌南縣**鎮(zhèn)**村**組**號,現住灌南縣**鎮(zhèn)**小區(qū)**號樓**單元**室。被告人于某某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月31日被灌南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月21日21時許,被告人于某某飲酒后駕駛無號牌二輪踏板摩托車,行駛至灌南縣新安鎮(zhèn)人民東路時被執(zhí)勤民警當場查獲。經抽血檢測,被告人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32mg/100ml,屬醉酒駕駛。
被告人于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本院認為,被告人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于某某犯罪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于某某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灌南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季祥東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于某某現取保候審于住處;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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