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州市椒江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臺椒檢二部刑訴〔2020〕758號
被告人于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326011973********,漢族,初中文化,經(jīng)商,戶籍地臺州市椒江區(qū)**路**號**號樓**單元**室,現(xiàn)住椒江區(qū)**小區(qū)**號樓**單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7月23日被臺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臺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7月22日20時34分許,被告人于某某飲酒后駕駛號牌浙JH****普通二輪摩托車行駛至臺州市椒江區(qū)**路與**路路口往南150米處被當場查獲。經(jīng)檢驗,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213mg/100ml,屬于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
1.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檢驗報告、酒精含量呼氣測試記錄單、行政強制措施憑證、現(xiàn)場照片、駕駛證和行駛證復印件及查詢信息、人口信息、情況說明等書證;
2.公安民警出具的查獲經(jīng)過;
3.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本院認為,被告人于某某違反交通管理法規(guī),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于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臺州市椒江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朱羅娜
2020年7月28日
附:
???1.被告人于某某現(xiàn)羈押于臺州市看守所。
2.一體化偵查卷2冊,檢察卷1冊。
3.建議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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