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吾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伊檢公訴刑訴〔2019〕81號
被告人于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610323******,漢族,大學本科,戶籍所在地某某省某某縣,住某某自治區(qū)某某縣某某鎮(zhèn)某某區(qū)。因涉嫌犯有危險駕駛罪,經(jīng)伊吾縣公安局決定,于2019年11月12日被伊吾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伊吾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偵查終結,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受案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0月18日22時許,被告人于某某在某某縣某某市場某某館吃飯喝酒,飯后,無證駕駛甘H****號小型汽車行駛至某某園門口路段時,將車駛進綠化帶內。?2019年10月19日0:50許,被民警發(fā)現(xiàn),后,被帶至某某人民醫(yī)院抽取血樣。被告人于某某對其酒后駕駛機動車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經(jīng)新疆中信司法鑒定中心【2019】毒檢字第7884號檢驗結果證實于濤血液中檢出乙醇106mg/100mL。被告人于某某申請重新鑒定后,經(jīng)新疆恒正司法鑒定中心恒正司鑒[2019]法毒鑒字第474號檢驗結果證實:于某某血液中檢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為92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鑒定意見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于某某無證在道路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伊吾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郭文君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現(xiàn)被取保候審。聯(lián)系電話:153*****.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證人名單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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