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煙臺市蓬某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蓬檢一部刑訴〔2020〕44號
被告人于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706841993********,漢族,高中文化,群眾,個體,戶籍地煙臺市蓬某區(qū)村**鎮(zhèn)**村,現(xiàn)住煙臺市蓬某區(qū)**號樓**單元**號。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7日被煙臺市公安局蓬某分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煙臺市公安局蓬某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及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聽取了被害人近親屬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于某某,于2020年8月3日2時許,飲酒后持超過有效期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未按規(guī)定檢驗的魯******號小型轎車,由北向南行至煙臺市蓬某區(qū)**路**處,與前順行騎自行車的盧某某相撞,造成盧某某顱腦外傷(腦干損傷)于當日死亡、魯******號小型轎車及自行車嚴重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肇事后于某某駕車逃逸,于某某承擔該事故全部責任,盧某某無事故責任。
歸案后,被告人于某某如實供述了上列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書證;勘查筆錄;鑒定意見;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和辯解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的事實。被告人于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于某某駕駛機動車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本案中,被告人于某某自愿認罪認罰,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煙臺市蓬某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劉喜浩
2020年9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于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徲诂F(xiàn)住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證據(jù)
3.證人、鑒定人名單
4.《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5.《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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