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濟南市歷城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濟歷城檢一部刑訴〔2020〕453號
被告人于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號碼3701121987********,漢族,大專文化,群眾,案發(fā)前系濟南******有限公司經理,戶籍所在地濟南市歷城區(qū)**街道辦事處**村***號,現住址為濟南市歷城區(qū)**街道辦事處***宿舍*號樓*單元***室。因犯盜竊罪,于2018年9月13日被濟南市歷城區(qū)人民法院判處罰金二千元;因涉嫌偽造國家機關公文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濟南市公安局歷城區(qū)分局取保候審。
被告人耿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號碼3701121988********,漢族,大專文化,群眾,案發(fā)前系濟南******有限公司經理,戶籍所在地濟南市歷城區(qū)**街道辦事處*****號,現住址為濟南市章丘區(qū)******號樓*單元***室。因涉嫌偽造國家機關公文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濟南市公安局歷城區(qū)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濟南市公安局歷城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于某某、耿某某涉嫌偽造國家機關公文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月28日,被告人于某某從濟南市歷城區(qū)*******************領導小組(指揮部)開具了一份用于購買口罩并蓋有該領導小組(指揮部)公章的紙質申請后,用微信發(fā)給被告人耿某某,被告人耿某某看后想到自己在聯系購買熔噴布時,銷售方要求提供當地政府的證明,遂電話聯系被告人于某某,問其能不能幫他去開一份用于購買熔噴布的申請函,被告人于某某嫌來回跑路再找人比較麻煩,就提議可以用手中的申請給其P(電腦掃描后修改)一張,被告人耿某某同意后,將編輯好的申請內容用手機發(fā)送給被告人于某某,被告人于某某按照內容要求對自己手中的申請進行掃描編輯,幫助被告人耿某某偽造一份由濟南市歷城區(qū)*******************領導小組(指揮部)出具并蓋有公章、用于向東營******有限公司購買熔噴布的電子版申請,被告人耿某某利用該偽造的申請,向東營******有限公司購買2771.7公斤熔噴布進行倒賣,實際獲利27713.7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視聽資料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于某某、耿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均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于某某、耿某某偽造國家機關公文,侵犯了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和信譽,其二人的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偽造國家機關公文罪追究被告人于某某、耿某某的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濟南市歷城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劉健
2020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于某某、耿某某現取保候審于處所;(于某某聯系電話:157********;耿某某聯系電話:135********)
2.卷宗2冊,光盤5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2份;
4.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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