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順義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京順檢一部刑訴〔2020〕303號
被告人于某有(綽號“二亮”),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2323211988********,漢族,初中肄業(yè),無業(yè),戶籍所在地黑龍江省海倫市**鄉(xiāng)**村**組**號,住北京市通州區(qū)**鎮(zhèn)**村。因犯尋釁滋事罪,于2011年11月14日被北京市順義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因涉嫌聚眾斗毆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順義分局刑事拘留,經本院批準,于2020年1月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順義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順義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于某有涉嫌聚眾斗毆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8日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20年5月7日補充偵查補充偵查完畢移送起訴,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15日。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5年12月13日7時至14時許,周某某(已判決)一方與晁某某(已判決)一方各自糾集人員聚眾斗毆。被告人于某有持械參與聚眾斗毆。雙方先后在北京市順義區(qū)木林鎮(zhèn)魏家店村順密路魏家店路段和北京市順義區(qū)趙全營鎮(zhèn)火寺路與昌金路交叉路口西側聚眾斗毆。
被告人于某有于2019年11月29日到公安機關投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刑事判決書等;2.證人證言:證人晁某某等人的證言;3.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于某有的供述與辯解;4.鑒定意見:價格評估結論書等;5.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辨認筆錄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于某有持械積極參與聚眾斗毆,擾亂社會公共秩序,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聚眾斗毆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北京市順義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程傳華
檢察官助理:熊一超
????????????????????????????????2020年5月26日
附:
1.被告人于某有現羈押于北京市順義區(qū)看守所;
2.卷宗49冊(光盤3張);
3.量刑建議書、換押證各1份隨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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