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東麗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6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補充證據(jù),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退回公安機關(guān)補充偵查,公安機關(guān)于2017年8月11日補查重報。因案件重大、復雜,本院于2017年9月7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十五日。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7年4月1日5時許,被告人于某某酒后與其孫于某甲(未成年)在天津市塘沽區(qū)于莊子路附近,乘坐趙某某駕駛的牌照號為津E****9的出租車前往天津站,當車行駛至天津市津濱大道(東某某段)距津坤橋約200米處時,坐在副駕駛位置的被告人于某某無故拉拽行駛中出租車的方向盤,致該車失控后左前側(cè)撞向道路水泥防護攔,造成趙某某駕駛車輛受損及趙某某胸12、腰1椎體壓縮骨折的后果。經(jīng)天津市東某某價格認證中心認定,該車輛前橫梁、左前驅(qū)動軸等部件損壞需修理,價值共計人民幣四萬余元;經(jīng)天津市津?qū)嵥痉ㄨb定中心鑒定,被害人趙某某的胸12、腰1椎體壓縮骨折的損傷程度為輕傷一級。
當日,被告人于某某在案發(fā)現(xiàn)場被公安機關(guān)口頭傳喚到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照片12張;
2、戶籍信息、診斷證明書等書證;
3、證人于某甲、于某乙的證言;
4、被害人趙某某的陳述;
5、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6、鑒定意見2份;
7、視聽資料:監(jiān)控錄像光盤1張。
本院認為,被告人于某某酒后任意損毀公私財物,破壞社會秩序,并致一人輕傷,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檢 察 員:郭景陸
代理檢察員:漆 禹
附:
1、被告人于某某現(xiàn)被羈押于天津市東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證人(鑒定人)名單1份。
4、《量刑建議書》4份。
5、隨案移送光盤1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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