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圖木休克墾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兵圖墾檢刑檢刑訴〔2020〕54號
被告人買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6531301985********,維吾爾族,文盲,農民,戶籍所在地新疆圖木舒克市**鎮(zhèn),住**團**連**片區(qū)**號,因涉嫌侮辱尸體罪,經(jīng)圖木舒克市公安局決定,于2019年3月20日被圖木舒克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羈押期限屆滿,案件證據(jù)不足,于2019年3月27日被圖木舒克市公安局取保候審;于2020年3月24日本院決定取保候審。
本案由圖木舒克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買某某涉嫌侮辱尸體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被害人近親屬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6月23日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20年5月23日、7月23日補查重報。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3月14日晚,被害人阿某甲和馬某某、吾某某、被告人買某某等人在被告人買某某家喝酒,酒后馬某某和吾某某回了各自家,被害人阿某甲留在被告人買某某家里留宿。2019年3月15日早上被告人買某某去買早餐回家時,發(fā)現(xiàn)被害人阿某甲在家中死亡。被告人買某某擔心被追究法律責任就將被害人阿某某的尸體用三輪拖拉機拉到**團**連的苗圃基地棉花地旁邊的蘆葦蕩中拋尸。于2019年3月19日通過被告人買某某的哥哥阿某乙找到被害人阿某甲的尸體。
經(jīng)新疆新醫(yī)司法鑒定所鑒定,被害人阿某甲的死亡原因不排除因酒后嘔吐致胃內容物誤吸入氣管、支氣管內因其窒息而死亡。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2.書證;3.證人證言;4.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5.鑒定意見;6.勘驗現(xiàn)場筆錄、辨認筆錄;7.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買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買某某在發(fā)現(xiàn)他人死在自己的房屋內后未報警處理而是故意將尸體拋棄,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二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侮辱尸體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買某某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買某某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至10個月。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建議適用簡易程序審理,請依法判處。
此致
圖木休克墾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吾買爾·阿布力孜
(院?。?/span>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買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
2.偵查卷四冊,視頻光盤共1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5.隨案移送物品清單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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