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鐘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鐘檢一部刑訴〔2021〕4號
被告人喬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208811993********,漢族,小學肄業(yè),務工,家住湖北省鐘某某**鎮(zhèn)**村**組,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9月8日被鐘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4日經本院批準逮捕,2020年10月15日由鐘某某公安局執(zhí)行。
本案由鐘某某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喬某甲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從寬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5月至9月,被告人喬某甲分別在鐘某某冷水鎮(zhèn)喬坡村、楊嶺村入戶盜竊作案3起,竊得財物共計人民幣1860元,具體事實如下:
1.2020年5月20日左右,被告人喬某甲到鐘某某**鎮(zhèn)**村**組,趁胡某某家中無人之際,翻窗進入室內盜竊現(xiàn)金人民幣1500元。
2020年6月初,被告人喬某甲到鐘某某**鎮(zhèn)**村**組,趁喬某乙家中無人且門未上鎖,進入室內盜竊現(xiàn)金人民幣150元。
2020年9月7日16時許,被告人喬某甲到鐘某某**鎮(zhèn)**村**組,趁張某某家中無人,用老虎鉗夾斷大門把手進入室內盜竊現(xiàn)金人民幣210元。準備離開的喬某甲發(fā)現(xiàn)張某某夫婦回家便藏匿在衣柜中,后被張某某夫婦抓獲并報警。被盜的現(xiàn)金人民幣210元已退還給被害人。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老虎鉗(照片)等物證;2.戶籍證明等書證;3.被害人胡某某、喬某乙、張某某、楊某乙等人的陳述;4.鐘某某公安局現(xiàn)場勘驗、辨認筆錄;5.被告人喬某甲的供述和辯解。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喬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喬某甲多次入戶秘密竊取他人財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喬某甲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北省鐘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官:何小燕
檢察官助理:徐倩倩
2021年1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喬某甲現(xiàn)被羈押于鐘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1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