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金水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鄭金檢一部刑訴〔2020〕1311號
被告人喬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14231992********,漢族,高中文化,鄭州合誠建筑勞務分包有限公司項目經理,非中共黨員、國家公職人員,戶籍所在地河南省寧陵縣**樓鄉(xiāng)**樓村**號,現住鄭州市金水區(qū)**街**路**號**單元**號。因涉嫌職務侵占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鄭州市公安局柳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鄭州市公安局柳林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鄭州市公安局柳林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喬某某涉嫌職務侵占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9月至10月,被告人喬某某在擔任鄭州合誠建筑勞務分包有限公司項目經理期間,將公司財務轉到其個人賬戶上483883.5元的項目稅款用于個人網上賭博,該稅款被全部輸完,喬某某無力償還公司稅款,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被告人現已賠償公司損失,并取得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被告人喬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李某甲的陳述;3、受案經過、到案經過、轉賬記錄、微信聊天記錄、諒解書、情況說明等書證;4、認罪認罰具某某。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喬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喬某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公司稅款非法占為己有,且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職務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喬某某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系自首。建議判處被告人喬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至二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鄭州市金水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趙媛
檢察官助理:李某乙
2020年6月23日
(此頁無正文)
附:
1.被告人喬某某現被鄭州市公安局柳林分局取保候審。
2.案卷材料和證據一冊、光盤兩張。
3.《認罪認罰具某某》一份。
4.《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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