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鄭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新檢一部刑訴〔2020〕285號
被告人喬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101841986********,漢族,初中畢業(yè),無業(yè)。住河南省新鄭市**鎮(zhèn)**苑**號樓**單元**室(戶籍地:河南省新鄭市**鎮(zhèn)**號)。因涉嫌強制猥褻,于2020年6月11日被新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強制猥褻罪,于2020年6月23日經我院批準逮捕,同日,由新鄭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鄭州市新鄭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喬某某涉嫌強制猥褻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7月10日己告知被害人相關權利義務,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喬某某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6月11日3時許,被告人喬某某至河南省新鄭市龍湖鎮(zhèn)**足浴**房間,將劉某某強制按倒在床上,不顧劉某某反抗,將劉某某絲襪撕爛,并用手摸劉某某胸部并摳摸劉某某的下體陰道,給被害人劉某某造成極大的傷害。
被告人喬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1.被告人喬某某的供述與辯解;?2.被害人劉某某陳述;3.證人趙某某、宋某某證言;4.勘查筆錄;5.書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喬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喬某某以暴力手段強奸婦女,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以強奸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新鄭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郭會軍
2020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喬某某現羈押于新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二冊;
3.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4.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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