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本案由行某某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喬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8年6月3日21時10分許,喬某某駕駛冀A*****小型轎車沿行某某永昌路由北向南行駛到鐵道橋北側路段時,被石家莊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機動大隊民警查獲。經(jīng)對喬某某進行酒精檢測,喬某某靜脈血液中乙醇含量為224.03mg/100ml,達到醉酒閾值。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受理案件登記表、喬某某戶籍證明、前科證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書證;2、被告人喬某某的供述與辯解;3、鑒定意見等證據(jù)。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喬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喬某某醉酒駕駛機動車上路行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喬某某具有前科、無證駕駛機動車、血液乙醇含量超過200mg/100ml的從重情節(jié);其到案后有如實供述自己罪行、認罪認罰的從輕情節(jié)。鑒于以上量刑情節(jié),建議判處被告人喬某某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一萬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檢察員:高彥麗
附:
1.被告人現(xiàn)取保候審于戶籍地。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兩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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