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津武檢二部刑訴〔2020〕78號
被告人喬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1202221983********,漢族,群眾,中共黨員,中專文化,天津市武清區(qū)人,住武清區(qū)**鎮(zhèn)**村。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取保候審。2020年5月11日經本院決定對其取保候審,并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執(zhí)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喬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喬某某于2019年10月13日16時許,酒后駕駛冀R****1號大眾牌汽車,在天津市武清區(qū)**鎮(zhèn)**村**與**鎮(zhèn)**街**名煙名酒名茶店附近往返一次,后于當日16時許駕駛上述車輛從自己家中出發(fā)行駛至城關鎮(zhèn)南門附近后繼續(xù)行駛至城關鎮(zhèn)派出所被民警查獲。經天津市津實司法鑒定中心檢驗,被告人喬某某血液中檢出乙醇,其含量為?112.4mg/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證人李某某、韓某某等人證言;
2.司法鑒定意見書;
3.被告人喬某某供述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喬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喬某某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忽視交通安全,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喬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喬某某拘役一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可以適用緩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天津市武清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劉博
2020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喬某某現在天津市武清區(qū)**鎮(zhèn)**村候審;
2.案卷材料和證據兩冊、補充證據一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隨卷移送:光盤一張。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