錫林浩特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錫檢公訴刑訴〔2020〕2號
被告人烏某某,女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525021982********,蒙古族,初中文化,錫林浩特市**洗浴員工,戶籍所在地內蒙古自治區(qū)錫林郭勒盟錫林浩特市,捕前住錫林浩特市**家屬樓**號樓**單元**室,因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錫林浩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經錫林浩特市人民檢察院批準,于2019年6月4日被錫林浩特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錫林浩特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烏某某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19年9月23日補查重報;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第二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19年11月20日補查重報。本院于2019年12月21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
經依法審查查明:
1、2019年5月15日21時許,被告人烏某某賣給錫林浩特市居民雪某某一包冰毒,收取人民幣600元;
2、2019年5月19日20時許,被告人烏某某賣給錫林浩特市居民雪某某兩包冰毒,并將毒品送至雪某某位于錫林浩特市**小區(qū)**號樓**單元**樓中戶的住處,微信收款人民幣1200元;
3、2019年5月16日20時許,被告人烏某某賣給錫林浩特市居民呂某某一包冰毒,微信收款人民幣55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物證:手機一部;
2.書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戶籍證明、嫌疑人身份信息證明、歸案情況說明、違法犯罪記錄查詢情況說明、微信聊天截圖、微信轉賬記錄、現場檢測報告書、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上交繳獲毒品清單、行政處罰決定書;
3.證人證言:證人雪某某、呂某某的證言;
4.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烏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5.鑒定意見:內蒙古迪安恒正司法鑒定中心?“蒙迪安【2019】電子鑒字151號”?司法鑒定意見書;
6.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辨認筆錄、指認照片;
7.視聽資料、電子數據:恢復手機數據光盤一張、提取微信轉賬記錄光盤一張。
本院認為,被告人烏某某販賣毒品,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四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販賣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錫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張凱銳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現羈押于錫林浩特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三冊。
3.隨案移送物品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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