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巴爾虎右旗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新右檢一部刑訴〔2020〕40號
被告人烏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1521291977********,蒙古族,初中文化程度,無職業(yè),戶籍所在地及現(xiàn)住內(nèi)蒙古呼倫貝爾市新巴爾虎右旗**蘇木**嘎查**號。無前科。因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于2020年4月16日被新巴爾虎右旗公安局行政處罰人民幣1900元。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新巴爾虎右旗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新巴爾虎右旗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烏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4月6日00時許,被告人烏某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醉酒駕駛灰色蒙E*****號福田牌輕型倉柵式貨車,沿新巴爾虎右旗寶格德烏拉蘇木G331國道、Y001縣道行駛至新巴爾虎右旗東外環(huán)檢查站時,被新巴爾虎右旗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民警查獲。經(jīng)檢驗,被查獲時烏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251.70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抓獲經(jīng)過、戶籍證明等;2.證人巴某某的證言;3.被告人烏某某的供述與辯解;4.鑒定意見;5.視聽資料4張光盤。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烏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烏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烏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系坦白。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新巴爾虎右旗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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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曉云
?????檢察官助理:呼斯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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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烏某某被新巴爾虎右旗公安局取保候審。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視聽資料4張光盤。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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