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遵義市播州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播檢刑訴〔2020〕135號
被告人豐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221211989********,漢族,初中文化,遵義市播州區(qū)人,住貴州省遵義市播州區(qū)**鎮(zhèn)**社區(qū)**號。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5月7日被遵義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遵義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豐某某盜竊案,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20時許,被告人豐某某在遵義市播州區(qū)尚嵇鎮(zhèn)新華社區(qū)新華堰撿拾到被害人李某某遺失的一部藍色VIVO手機,通過手機相冊里拍攝的身份證信息修改了該手機微信支付密碼后,用微信掃描“**足療店”的收款二維碼分四筆支付4745元,并聯系該店老板陶某某將錢轉到自己的微信占為己有。
案發(fā)后,公安機關已將查獲的手機和4745元現金已發(fā)還被害人。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抓獲經過、發(fā)還清單、戶籍信息等書證;2.證人王某某、陶某某的證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陳述;4.被告人豐某某的供述和辯解;5.勘驗、辨認筆錄。
本院認為,被告人豐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豐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是坦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豐某某自愿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依法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貴州省遵義市播州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李??丹
??????????????????????????????檢察官助理:周青青
???????????????????????????????2020年7月27日
附:
1.被告人豐某某現在家候審,聯系電話:1370234****。
2.案卷材料和證據壹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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