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溆浦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湘溆檢公訴刑訴〔2019〕313號
被告人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xxxx,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住湖南省溆浦縣長興街六組001號。2013年11月19日因販賣毒品罪被溆浦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2016年2月6日刑滿釋放;因涉嫌盜竊罪,經溆浦縣公安局決定,于2019年11月19日被溆浦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經本院批準,于2019年11月28日被溆浦縣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溆浦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嚴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7年7月2日19時許,被告人嚴某某竄至溆浦縣盧峰鎮(zhèn)長興街涂料廠集資房一樓,趁張某某家中無人時將被害人羅某某放在餐桌上的挎包盜走,挎包內有人民幣2800余元。
2019年11月13日,被告人嚴某某因吸毒被傳喚至溆浦縣公安局,主動供述自己盜竊的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戶籍證明、到案經過等書證;2.證人張某某的證言;3.被害人羅某某的陳述;4.被告人嚴某某的供述和辯解;5.勘驗、指認現(xiàn)場筆錄。
本院認為,被告人嚴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入戶盜竊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嚴某某因販賣毒品罪被溆浦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刑滿釋放后五年內又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南省溆浦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諶洪波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現(xiàn)羈押在溆浦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3.證人名單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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