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瑞檢刑訴〔2020〕2472號
被告人嚴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290011977********,漢族,初中文化程度,無職業(yè),戶籍所在地湖北省隨州市隨縣**鎮(zhèn)**村**組。因涉嫌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蒼南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經(jīng)蒼南縣人民檢察院批準,于2019年12月27日被蒼南縣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蒼南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嚴某甲涉嫌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于2020年1月3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7年9月份以來,被告人嚴某甲在未經(jīng)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的情況下,委托杜某某(已判)等人為其制作“五糧液”、“貴州茅臺酒”、“?劍南春”、“國窖1573”等假冒注冊商標標識,其中杜某某為其制作了五糧液防偽標簽3萬余件,被告人嚴某甲已銷售2萬多件五糧液防偽標簽。2018年8月22日,北京市公安局在北京市順義區(qū)高麗營鎮(zhèn)水坡村北街17號被告人嚴某甲出租房查獲“五糧液”、“貴州茅臺酒”、“?劍南春”、“國窖1573”等假冒注冊商標半成品3萬件左右。
2019年12月11日,被告人嚴某甲被公安人員抓獲。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常住人口信息、抓獲經(jīng)過、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商標注冊證、刑事判決書、物流詳單等;
2.證人證言:證人杜某某、李某某、嚴某乙的證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被告人嚴某甲的供述與辯解;
4.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搜查筆錄、扣押筆錄、手機檢查筆錄。
本院認為,被告人嚴某甲未經(jīng)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結(jié)伙偽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并予以銷售,情節(jié)特別嚴重,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追究其刑事責(zé)任。被告人嚴某甲能如實供述自己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蔡樂
2020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嚴某甲現(xiàn)羈押在蒼南縣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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