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沭陽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沭檢一部刑訴〔2020〕774號
被告人嚴某甲,男,1974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3208231974********,漢族,初中文化,個體工商戶,住沭陽縣**鄉(xiāng)**村**組。被告人嚴某甲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沭陽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被告人嚴某乙,男,1972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3208211972********,漢族,初中文化,個體工商戶,住淮安市淮陰區(qū)**鎮(zhèn)**村。被告人嚴某乙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沭陽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沭陽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嚴某甲、嚴某乙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各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近親屬、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2020年7月23日退回沭陽縣公安局補充偵查,同年8月20日再次移送審查起訴。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9月18日,在被告人嚴某甲承包、被告人嚴某乙分包沭陽縣張圩鄉(xiāng)老嚴蕩小區(qū)二期工程施工地,被告人嚴某甲、嚴某乙違反高空作業(yè)的有關安全規(guī)定,安排工人嚴某丙施工作業(yè)。在此過程中,嚴某丙從在建樓房二樓頂?shù)涫軅?,經搶救無效死亡。經鑒定,嚴某丙符合因高墜致顱腦損傷死亡。
被告人嚴某甲、嚴某乙經公安機關電話傳喚歸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且已賠償被害方,取得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沭陽縣公安局調取的戶籍證明、出具的發(fā)破案經過等書證;
2.證人張某某、王某某、錢某某等人證言;
3.被告人嚴某甲、嚴某乙供述和辯解;
4.沭陽縣公安局物證鑒定室出具的鑒定意見;
5.沭陽縣公安局制作的現(xiàn)場勘驗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嚴某甲、嚴某乙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嚴某甲、嚴某乙在生產、作業(yè)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guī)定,致一人死亡,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重大責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嚴某甲、嚴某乙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嚴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三個月;建議判處被告人嚴某乙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三個月。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沭陽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仲??超
202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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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1.被告人嚴某甲、嚴某乙現(xiàn)取保候審在家;
2.卷宗材料3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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