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合水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合檢公訴刑訴〔2019〕49號
被告人嚴某某,曾用名嚴某甲,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6228241974********,漢族,小學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甘肅省慶陽市合水縣,住**鄉(xiāng)**村**組,農(nóng)民。因非法攜帶槍支2011年12月27日被合水縣公安局予以警告。因涉嫌敲詐勒索罪,經(jīng)合水縣公安局決定,2019年3月25日被合水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經(jīng)本院批準,于2019年4月28日被合水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沈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6228241977********,漢族,小學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甘肅省慶陽市合水縣,住**鄉(xiāng)**村**組,農(nóng)民。因涉嫌敲詐勒索罪,經(jīng)合水縣公安局決定,2019年3月25日被合水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經(jīng)本院批準,于2019年4月28日被合水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嚴某乙,曾用名嚴某丙,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6228241971********,漢族,小學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甘肅省慶陽市合水縣,住**鄉(xiāng)**村**組,農(nóng)民。因毆打他人2012年5月21日被合水縣公安局調(diào)解處理。因涉嫌敲詐勒索罪,經(jīng)合水縣公安局決定,2019年3月25日被合水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經(jīng)本院批準,于2019年4月28日被合水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嚴某丁,曾用名嚴某戊,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6228241965********,漢族,小學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甘肅省慶陽市合水縣,住**鄉(xiāng)**村**組,農(nóng)民。因涉嫌敲詐勒索罪,經(jīng)合水縣公安局決定,2019年3月25日被合水縣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30日被合水縣公安局取保候審。5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被告人蔡某某,曾用名蔡某甲,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6228241963********,漢族,初中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甘肅省慶陽市合水縣,住**鄉(xiāng)**村**組,農(nóng)民。因涉嫌敲詐勒索罪,經(jīng)合水縣公安局決定,于2019年3月29日被合水縣公安局取保候審。5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被告人張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6228241964********,漢族,小學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甘肅省慶陽市合水縣,住**鄉(xiāng)**村**組,農(nóng)民。因過失致人重傷罪,2006年2月28日被合水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因涉嫌敲詐勒索罪,經(jīng)合水縣公安局決定,于2019年3月29日被合水縣公安局取保候審。5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被告人何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6228241968********,漢族,初中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甘肅省慶陽市合水縣,住**鄉(xiāng)**村**組,農(nóng)民。因涉嫌敲詐勒索罪,經(jīng)合水縣公安局決定,于2019年6月7日被合水縣公安局取保候審。6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甘肅省合水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嚴某某、沈某某、嚴某乙、嚴某丁、蔡某某、張某某、何某某涉嫌敲詐勒索罪,分別于2019年5月16日、6月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分別于5月17日、6月10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以來,被告人嚴某某糾集沈某某、嚴某乙、嚴某丁、蔡某某、張某某、何某某等人形成以嚴某某為首的惡勢力團伙,在合水縣**鄉(xiāng)**村**組內(nèi)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嚴重擾亂了社會秩序,在當?shù)卦斐蓯毫拥纳鐣绊憽?/span>
2018年3月份,被害人孟某某的公司承建了采油**廠位于合水縣**鄉(xiāng)**村**組寧**井場的鉆前工程,按照規(guī)定應給占地村民賠付的鉆前道路借地款、地上附著物、苗木補償款等事項已全部交付縣石油辦公室登記辦理,等待發(fā)放。被告人嚴某某、沈某某、嚴某乙受當?shù)赝犸L邪氣的影響,認為只要石油在哪個村開采,當?shù)卮迕癯雒孀钃醵寄芤藉X,撈到好處,于是在其村村民被告人何某某之前組建的“**網(wǎng)絡群”微信群里提議、號召本村村民阻擋石油車輛要錢,該村村民被告人嚴某丁、蔡某某、張某某、何某某積極響應,以噪音費、污染費等名義索要錢財,前后阻擋車輛三次,索要現(xiàn)金35000元。?
1.2018年5月份鉆前工程結束,**鉆井隊車輛撤離時,住在井場附近的嚴某某、沈某某、嚴某乙在“**網(wǎng)絡群”微信群中提議擋車要錢,村民們紛紛聚集在鉆前路口,擋住出入井場車輛。夜間嚴某某安排村民沈某甲將其黑色越野車停放在鉆前路上,嚴某乙等人坐在車里擋車,前后共擋住8輛大型搬家貨車,次日孟某某及其丈夫孟某甲到場與嚴某某、嚴某乙、沈某某、何某某等村民達成書面協(xié)議,待鉆井隊施工完畢撤出時,支付15000元出場費,嚴某某等人才將阻擋的車輛放行,共阻擋兩日。?
2.2018年10月中旬井場鉆井結束搬離設備時,經(jīng)嚴某某、嚴某乙、沈某某在“**網(wǎng)絡群”里提議,村民再次聚集在鉆前路口擋住車輛,嚴某某、沈某某、嚴某乙、蔡某某代表村民與孟某某夫婦交涉,嚴某某稱鉆井隊在村上作業(yè)的半年時間中污染了空氣、且鉆井震動大,要求孟某某夫婦以每口井1萬元的價格支付出場費,孟某某夫婦未同意。嚴某某當場撕毀先前達成的書面協(xié)議,并安排沈某某、嚴某丁、張某某等人晝夜值班阻擋,沈某某提供其養(yǎng)豬場的房子供夜晚值班人員使用,張某某將其小轎車停在鉆前路上阻擋一天,嚴某丁將其農(nóng)用三輪車停在鉆前路上阻擋三天,期間合水縣石化辦及鄉(xiāng)村干部到場作工作未果。到第五天時,嚴某某給孟某某打電話要求兌現(xiàn)之前協(xié)議約定的15000元出場費,后嚴某某、嚴某乙、嚴某丁、何某某等人在**鄉(xiāng)**路口與孟某某夫婦見面,由蔡某某書寫一張收條后嚴某乙、嚴某某及村民何某某、沈某乙在收條上簽字捺印,領取了15000元現(xiàn)金,然后將阻擋的車輛放行,共阻擋持續(xù)五日。當日經(jīng)嚴某某提議值夜班和出阻擋工具(車輛)的每天100元,其他的按戶均分,村民表示同意。于是在何某某家中分配了贓款,其中嚴某某分得450元及3包香煙、沈某某分得770元、嚴某乙分得370元及3包香煙、嚴某丁分得870元、蔡某某分得270元及3包香煙、張某某分得470元,何某某分得270元及3包香煙,其余參與擋路村民各分得270元,分款名單由何某某保管。
3.2018年11月初,試油隊準備進入**井場進行試采油作業(yè),嚴某某、沈某某、嚴某乙再次通過“**網(wǎng)絡群”微信群組織群眾集體攔截搬運設備的車輛,嚴某某、張某某等人將木椽抬放到鉆前路中間阻擋搬運設備的車輛。孟某某為了順利解決此事,無奈答應給嚴某某以邊角地的名義在合水縣石化辦開具處理決定書多補償525元,嚴某某才承諾回村與村民協(xié)商將車輛放行。第二天嚴某某電話聯(lián)系孟某某要求支付20000元進場費,孟某某夫婦無奈答應了嚴某某的要求。當日下午嚴某某、嚴某乙、蔡某某等人在**街道收取了孟某某給的20000元現(xiàn)金,蔡某某書寫了一張收條,嚴某某、嚴某乙、蔡某某、嚴某丁等人在收條上簽字捺印,然后將阻擋的車輛放行,此次阻擋持續(xù)三天。其中嚴某某分得990元、沈某某分得390元、嚴某乙分得550元、嚴某丁分得490元、蔡某某分得560元、張某某分得390元,何某某分得390元,其余參與擋路村民分得390元。
綜上,嚴某某、沈某某、嚴某乙、嚴某丁、張某某、何某某均參與擋車三次,蔡某某參與擋車兩次。嚴某某共分得贓款1440元及三包香煙;沈某某共分得贓款1160元,嚴某乙共分得贓款920元,嚴某丁共分得贓款1360元,張某某共分得贓款860元,蔡某某共分得贓款830元,何某某共分得贓款690元;案發(fā)后,蔡某某負責將村民所分的35000元贓款全部追回后上繳偵查機關。其中嚴某某退賠1480元,沈某某退賠1480元,嚴某乙退賠1280元,嚴某丁退賠1480元,蔡某某退賠890元,張某某退賠860元,何某某退賠69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受立案文書、強制措施法律文書、借地及地面附著物賠償檔案復印件、分贓清單、值夜班清單、**鄉(xiāng)政府關于嚴某某等人阻擋井場施工情況的調(diào)查匯報、照片、施工村民領錢和繳錢收條、扣押清單、隨案移送物品清單、申請書、情況說明、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抓獲經(jīng)過等書證;2.證人王某某、王某甲、何某甲、孟某甲、何某乙、羅某某、張某甲、黃某某、張某乙、何某丙、沈某丙、張某丙、張某丁、沈某丁、沈某甲、沈某戊、何某丁、曹某某的證言;3.被害人孟某某陳述;?4.被告人嚴某某、沈某某、嚴某乙、嚴某丁、蔡某某、張某某、何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本院認為,被告人嚴某某、沈某某、嚴某乙、嚴某丁、蔡某某、張某某、何某某共同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均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以敲詐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嚴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同時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沈某某、嚴某乙、嚴某丁、蔡某某、張某某、何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了次要作用,系從犯,同時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合水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楊世權
?2019年6月10日
附:1.被告人嚴某某、沈某某、嚴某乙現(xiàn)羈押在合水縣看守所;嚴某丁、蔡某某、張某某、何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在家。
2.偵查卷五冊、證據(jù)復印件一份。
3.涉案款35000元現(xiàn)金隨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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