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臨渭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嚴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罪,于2020年0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3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08月15日21時45分,被告人嚴某某酒后、無證駕駛無牌雅馬哈普通二輪摩托車沿渭南市臨渭區(qū)站北路高田村小路由南向北行駛時,被民警當場查獲,經鑒定:嚴某某血液中檢出乙醇含量為112.50mg/100mI,系醉酒駕駛。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1)書證:受案登記表、案件來源及抓獲經過;(2)被告人嚴某某的供述與辯解;(3)鑒定意見;(4)告知筆錄、抽血照片等證據。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嚴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嚴某某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嚴某某自愿認罪認罰,建議判處被告人嚴某某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對被告人嚴某某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臨渭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車紅衛(wèi)
2020年03月24日
附:1.被告人嚴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
2.案卷材料和證據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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