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湄潭縣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本案由遵義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嚴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1月29日晚,被告人嚴某某在湄潭縣湄江街道太子灣小區(qū)“雅玉閣”茶樓吃飯喝酒后,駕駛貴C7****號小型越野車到茗城外灘“玖吧K”酒吧喝啤酒。次日早上5時許,嚴某某因與妻子吵架心情不好,想“清醒”幾天“調(diào)整心態(tài)”,便駕車到杭瑞高速公路湄潭收費站,主動向遵義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二大隊四中隊投案。民警即帶嚴某某到醫(yī)院抽血送檢,經(jīng)遵義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嚴某某的血樣檢材中檢出乙醇成分,其含量為169.04mg/100ml。
被告人嚴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其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到案經(jīng)過、拘留證、取保候?qū)彌Q定書、釋放證明書、刑事裁定書、人口信息、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機動車信息查詢單、行政處罰決定書、證明等;2.證人證言:證人張某甲、張某乙的證言;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嚴某某的供述;4.鑒定意見:鑒定文書;5.勘驗、辨認等筆錄:指認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嚴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嚴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其主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屬自首,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嚴某某拘役三個月,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貴州省湄潭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張永昌
附:
1.被告人嚴某某取保候?qū)徧幩轰靥犊h**街道**小區(qū)**棟**單元**室,聯(lián)系電話:1821219****。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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