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川都檢刑訴〔2021〕50號
被告人嚴某某,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132212001********,藏族,大專文化,戶籍所在地四川省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汶川縣,住四川省汶川縣**鎮(zhèn)**村**組**號,案發(fā)時系四川**職業(yè)學院學生。因涉嫌強制猥褻罪,經(jīng)都江堰市公安局決定,于2020年10月10日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強制猥褻罪,經(jīng)都江堰市人民檢察院批準,于2020年11月16日被都江堰市公安局逮捕。
辯護人張斌,四川信善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張某某,曾用名王某某,男性,200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132212002********,羌族,高中畢業(yè),戶籍所在地四川省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汶川縣,住四川省汶川縣**鎮(zhèn)**村**組**號。因涉嫌強制猥褻罪,經(jīng)都江堰市公安局決定,于2020年10月10日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強制猥褻罪,經(jīng)都江堰市人民檢察院批準,于2020年11月16日被都江堰市公安局逮捕。
辯護人孫國暉,四川華敏事務所律師。
被害人龍某某,女,20歲。
本案由都江堰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嚴某某、張某某強制猥褻案,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速裁程序/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0月8日凌晨,被告人嚴某某、張某某、代某某(另案處理)等人與被害人龍某某在都江堰市江安中路昭通燒烤吃完飯后,在送龍某某等人回家的車上,被告人嚴某某、張某某和代某某等人,聚眾采用暴力手段強制脫下龍某某的外褲和內(nèi)褲,并用手摸胸部、陰部的方式對龍某某實施強制猥褻。后被告人嚴某某、張某某等人開車將被害人龍某某送回了昭通燒烤附近,由被害人龍某某的朋友將其接走。
被告人嚴某某、張某某于2020年10月10日經(jīng)公安機關(guān)傳喚到案,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具有自首情節(jié);案發(fā)后,被告人嚴某某、張某某已取得被害人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辨認筆錄及書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嚴某某、張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嚴某某、張某某采用暴力方法聚眾強制猥褻他人,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強制猥褻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嚴某某、張某某共同故意犯罪,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之規(guī)定,是共同犯罪,本案不宜區(qū)分主從犯。被告人嚴某某、張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嚴某某、張某某經(jīng)傳喚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是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黃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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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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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被告人嚴某某、張某某現(xiàn)羈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2份
4.《量刑建議書》1份
5.《換押證》2份、《提訊證》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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