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漢市洪山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洪檢二部刑訴〔2019〕415號
被告人嚴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222011966********,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出生地湖北省孝昌縣,戶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昌縣**鄉(xiāng)**村**組,住武漢市漢陽區(qū)**棟**室。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武漢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武漢市公安局決定取保候審。
本案由武漢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嚴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武漢市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武漢市人民檢察院于2019年12月19日移交我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訊問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實了該案件的事實與證據(jù)。被告人同意適用速裁程序。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9月17日22時12分,被告人嚴某某酒后駕駛冀A****8黑色起亞牌小型汽車,沿武漢市洪山區(qū)雄楚大道由東向西行駛,當車行至雄楚大道卓刀泉東二路路口時,被洪山區(qū)交通大隊民警當場抓獲。經(jīng)湖北三真司法鑒定中心從嚴某某靜脈血送檢血液中檢出乙醇濃度為119.19mg/100ml,超過醉酒駕駛標準(80mg/100ml),系醉酒后駕駛機動車。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被告人身份信息,抓獲、破案經(jīng)過,呼氣酒精檢測報告,血樣提取登記表,駕駛證、行駛證信息,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發(fā)還清單等書證;2.證人袁某某的證言;3.湖北三真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4.被告人嚴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嚴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嚴某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北省武漢市洪山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陳婷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嚴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于武漢市漢陽區(qū)**棟**室(聯(lián)系方式:1326055****)。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叁冊(內含光盤貳張)。
3.《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壹份。
4.《量刑建議書》壹份。
5.《證人(鑒定人)名單》壹份。
7.《認罪認罰具結書》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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