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杭余檢二部刑訴〔2020〕918號
被告人嚴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301251963********,漢族,初中文化程度,無業(yè),住杭州市余杭區(qū)**鎮(zhèn)**村**組**號。因本案,于2020年5月1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區(qū)分局刑事拘留,經本院批準,于同年5月2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嚴某某涉嫌搶劫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內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3月5日下午,被告人嚴某某至杭州市余杭區(qū)瓶窯街道大觀山果園盜竊鐵柵欄,后被果園看管員被害人馬某某發(fā)現。被害人馬某某雙手抓住被告人嚴某某,阻止嚴某某離開現場,嚴某某為擺脫抓捕,用手掰馬某某手指,造成馬某某左手中指受傷,后逃離現場。同日,經電話傳喚,被告人嚴某某自行到派出所投案。
經認定,被盜鐵絲網價值人民幣57元,案發(fā)后已發(fā)還被害人;經杭州市余杭區(qū)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被害人馬某某損傷程度構成輕傷二級。
2020年6月16日,被告人嚴某某家屬代為賠償被害人馬某某損失,并取得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證據保全清單、價格認定結論書、諒解書等;
2.被害人馬某某的陳述;
3.被告人嚴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4.鑒定意見: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
5.筆錄:辨認筆錄、勘驗筆錄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嚴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嚴某某實施盜竊行為,為抗拒抓捕而當場使用暴力,致一人輕傷,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二百六十九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搶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嚴某某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嚴某某自偵查階段起自愿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建議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杭州市余杭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王??東
??????????????????????????????????????檢察員:趙文嬌
2020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嚴某某現羈押于余杭區(qū)看守所
2.全部案卷及證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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