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黑山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黑檢刑訴〔2020〕183號
被告人叢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2107821970********,漢族,小學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遼寧省錦州市北鎮(zhèn)市,現住北鎮(zhèn)市**鄉(xiāng)**村**號。2006年6月因犯盜竊罪被黑山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1月13日因盜竊罪被丹東鐵路運輸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1000元;2016年3月因犯盜竊罪被盤錦市雙臺子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2018年5月10日因犯盜竊罪被北鎮(zhèn)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7800元。因本案于2020年4月6日被黑山縣公安局取保候審,2020年8月12日被北鎮(zhèn)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1日,經北鎮(zhèn)市人民檢察院批準,于同日被北鎮(zhèn)市公安局依法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金葵,女,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2108821967********,漢族,高中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遼寧省鞍山市海城市,現住盤錦市***區(qū)**鎮(zhèn)。2018年5月10日因犯盜竊罪被北鎮(zhèn)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十五天,并處罰金5000元。因本案于2020年4月6日被黑山縣公安局取保候審,2020年9月9日被黑山縣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
被告人鄭立國,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2111111978********,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遼寧省盤錦市盤山縣,現住盤錦市***區(qū)**鎮(zhèn)**村**組**號。2008年6月26日因犯搶劫罪、盜竊罪被臺安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20000元;2018年5月10日因犯盜竊罪被北鎮(zhèn)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7800元。因本案于2020年4月6日被黑山縣公安局取保候審,2020年9月9日被黑山縣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黑山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叢某某、鄭立國、金葵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2020年9月10日黑山縣公安局補充移送叢某某涉嫌盜竊罪。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被害人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3月28日被告人叢某某通過電話聯系鄭立國、金葵,欲共同到黑山實施盜竊。同日12時許,被告人鄭立國駕車帶金葵、叢某某到黑山縣,三人將車??吭谀虾珗@附近,金葵、鄭立國跟隨叢某某進入黑山縣大棚市場,叢某某趁將被害人張某某不備,將其隨身攜帶的綠色皮包盜走。綠色皮包內有張某某身份證、OPPO直板觸屏手機一部、人民幣210元、四副帶防滑膠的手套。被盜手套價值人民幣5元。
2020年8月10日20時許,被告人叢某某在遼寧省北鎮(zhèn)市廣寧鎮(zhèn)鼓樓東側花壇處,趁被害人楊某某在花壇上閑坐時,將被害人楊某某隨身攜帶的紙袋盜走,紙袋里有一部蘋果11手機、一張醫(yī)保卡、一串鑰匙、現金50元人民幣。經北鎮(zhèn)市公共資源與項目中心價格認定,楊某某被盜手機價值4000元人民幣。
2020年4月5日14時許,黑山縣公安局民警在北鎮(zhèn)市北鎮(zhèn)大廈附近將被告人叢某某抓獲,并于2020年4月6日對其取保候審;2020年4月5日12時許,在北鎮(zhèn)市溝幫子**賓館內,將被告人鄭立國、金葵抓獲。2020年8月12日,北鎮(zhèn)市公安局民警在北鎮(zhèn)市廣寧鎮(zhèn)**胡同,再次將叢某某抓獲。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物證:物證照片;2.書證:受案登記表、案件來源、抓捕經過、人員檔案、戶籍證明、發(fā)還清單、刑事判決書;3.被害人張某某陳述、楊某某陳述;4.被告人叢某某、金葵、鄭立國供述與辯解;5.鑒定意見:北鎮(zhèn)市公共資源和項目中心價格認定結論書、黑山價格認證中心價格認定結論書;6.指認筆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叢某某、金葵、鄭立國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叢某某、鄭立國、金葵扒竊他人財物,叢某某盜竊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應當以盜竊罪追究三名被告人的刑事責任。三名被告人均系累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應當從重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二十六條、二十七條,三名被告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叢某某系主犯,被告人金葵、鄭立國系從犯,應當從輕處罰。三人均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可以從寬處理。綜上,建議判處被告人叢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判處被告人鄭立國、金葵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遼寧省黑山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周國榮
檢察官助理:趙子寬
2020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叢某某現羈押于北鎮(zhèn)市看守所,被告人金葵、鄭立國取保候審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證據肆冊157頁。
3.《認罪認罰具結書》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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