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川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陸檢二部刑訴〔2020〕258號
被告人某某甲,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509222001********,漢族,高職文化,戶籍所在地廣西壯族自治區(qū)玉林市陸川縣,住廣西陸川縣**鎮(zhèn)**村**隊**號,因涉嫌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經(jīng)陸川縣公安局決定,于2020年10月25日被陸川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2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次日被陸川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陸川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某某甲涉嫌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4月份,被告人某某甲在明知銀行卡不能出租、出借、出賣情況下,仍辦理銀行卡(中國工商銀行卡62122621110******、中國業(yè)銀行卡62284808488******、中國銀行卡62166026000******、中國建設銀行卡621700342******)共四張及配套的U盾、手機卡經(jīng)丘某某介紹轉(zhuǎn)賣給黃某某,共獲利5000元。?后他人利用某某甲出賣的銀行卡實施詐騙,其中通過某某甲名下的工商銀行、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中國銀行卡收取林某某、馮某某等人被詐騙的金額共計151664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辨認筆錄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某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任何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某某甲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wǎng)絡實施犯罪,仍出售自己的銀行卡為他人支付結算提供幫助,被幫助對象實施的犯罪造成嚴重后果,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某某甲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陸川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范麗娟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某某甲現(xiàn)羈押在陸川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1冊共325頁、《量刑建議書》2份、《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1份,《認罪認罰具結書》2份,隨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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