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赤檢一部刑訴〔2020〕126號
被告人萬某甲,男,1970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4201221970********,漢族,初中文化,無職業(yè),戶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漢市江夏區(qū)**鎮(zhèn)**村**灣**號,住址同上。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19年4月8日被赤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9日,經(jīng)本院不批準逮捕,同日被該局取保候審,2020年6月4日被我院取保候審。
被告人汪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4201221979********,漢族,初中文化,無職業(yè),戶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漢市江夏區(qū)**街**路**號,住址同上。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19年4月8日被赤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9日,經(jīng)本院不批準逮捕,同日被該局取保候審,2020年6月4日被我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赤壁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萬某甲、汪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21日退回赤壁市公安局補充偵查,該局于2020年7月21日重新移送審查起訴。本院于2020年6月7日、8月22日二次延長審查起訴期限。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3?月25?日21時許,馮某甲駕駛鄂AQS***貨車在赤壁市**鎮(zhèn)**采石場倒車時,將陳某某駕駛的鄂ANL***貨車車頭撞壞。陳某某打電話將該情況告知了貨車的股東被告人萬某甲和汪某某二人。當晚10時許,被告人萬某甲、汪某某與萬某乙三人駕車趕到現(xiàn)場。馮某甲也打電話告知了車主邵某甲,邵某甲帶著姚某某、邵某乙、馮某乙開車來到隆杰采石場。因貨車新買不久,萬某甲要求對方賠償新車,姚某某稱已經(jīng)報了保險,賠償事情由保險公司處理,雙方因此發(fā)生爭執(zhí),繼而發(fā)生撕扯,萬某甲用拳頭打了姚某某臉部幾拳,將姚某某打倒在地,汪某某也對姚某某進行毆打,后被勸開。經(jīng)鑒定,姚某某的傷為輕傷二級。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戶籍證明、到案經(jīng)過、調解協(xié)議書、收條、諒解書、行政處罰決定書等書證;2.證人馮某甲、邵某某、馮某乙、陳某某、萬某乙、鄭某某的證言;3.被害人姚某某的陳述;4.鑒定意見;5.被告人萬某甲、汪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本院認為,被告人萬某甲、汪某某共同毆打他人,致一人輕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萬某甲、汪某某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赤壁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余漢鵬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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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被告人萬某甲(1397168****)、汪某某(1343712****)現(xiàn)取保候審在家;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一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二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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