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罪認罰(簡易)
山東省青島市市北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青市北檢二部刑訴〔2020〕111號
被告人萬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709821989********,漢族,大專文化,戶籍所在地山東省新泰市**鎮(zhèn)**村**街**號。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青島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9日被青島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青島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萬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內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5年3月青島**咨詢有限公司成立,住所地青島市市北區(qū),公司成立后,主要通過以藝術品交易、居家養(yǎng)老服務等為宣傳借口,承諾高額利息,通過發(fā)放宣傳單頁、辦理會員卡等方式,向社會不特定公眾吸收資金。
被告人萬某某自2015年8月起擔任該公司**,主要工作是沿街承攬會員,并向其宣傳吸收資金,該參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期間,共吸收人民幣約783萬元,造成損失約人民幣726萬元。
后被告人萬某某被抓獲到案,到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并退繳違法所得人民幣5萬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1.書證:受案登記表、發(fā)破案經過、抓獲經過、銀行轉賬明細、交易合同等;2.證人證言;3.被告人萬某某的供述和辯解;4.審計報告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萬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萬某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因其具有從犯、認罪認罰等量刑情節(ji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七條等規(guī)定,建議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二萬元,建議適用緩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山東省青島市市北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郭燕
檢察官助理:王紫揚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萬某某現(xiàn)被取保候審;
2.案卷材料和證據10冊;
3._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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