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莒檢刑檢刑訴〔2019〕382號
被告人萬某某,男,****年**月**日出生于山東省莒縣,漢族,初中文化,農民,住山東省某縣某某鎮(zhèn)某某村某某號,公民身份號碼******。2012年2月6日因尋釁滋事被莒縣公安局勞動教養(yǎng)一年。因涉嫌犯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罪,于2018年1月23日被莒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山東省莒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萬某某涉嫌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罪,于2018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19年2月11日補查重報;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第二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19年4月25日補查重報。本院于2018年12月24日、2019年3月12日、2019年5月24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一、尋釁滋事罪
被告人萬某某強拿硬要他人財物共計1200元,妨害了社會管理秩序,具體犯罪事實分述如下:
1、2016年5月30日,某某縣某某鎮(zhèn)孫某等人花1800元購買某某村姓戚的男青年30棵樹,被告人萬某某以不交錢不能保證安全為由向孫某索要1000元保護費。
2、2016年6月份,某縣某某鎮(zhèn)孫某等人花6100元購買某某村姓萬的90棵樹,被告人萬某某向孫某索要200元保護費。
二、強迫交易罪
被告人萬某某多次以脅迫手段強迫他人退出特定的經(jīng)營活動,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jīng)濟秩序,情節(jié)嚴重,具體犯罪事實分述如下:
1、2017年清明節(jié)前,被害人宓某某以2000余元購買邢某某的樹木,宓某某等人在某縣某某鎮(zhèn)某某村北新修公路東殺樹時,被告人萬某某前往阻攔,宓某某被迫將該樹木以原價轉賣給萬某某。
2、2016年夏天,被害人任某某以4000元在某某莊購買邢某某的楊樹。在殺樹過程中,被告人萬某某前去阻攔,并強行將任某某已裝車的木頭拉到自己院內,任某某被迫將該樹木以4000元的價格轉賣給萬某某。
3、2016年夏天,被害人徐某某以9200元購買某縣某某鎮(zhèn)某某莊某村孟某某的楊樹。徐某某雇人殺樹時,被告人萬某某帶人前去阻攔并辱罵孟某某,徐某某被迫以9200元的原價將該樹木轉賣給萬某某。
被告人萬某某于2017年6月22日被莒縣公安局列為上網(wǎng)逃犯,后于2018年1月22日到莒縣公安局刑偵大隊投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戶籍證明等書證;2.證人孫某某、趙某某、孫某某、孟某某等人的證言;3.被害人孫某、宓某某、任某某、徐某某等人的陳述;4.被告人萬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本院認為,被告人萬某某強拿硬要他人財物共計1200元,并多次以脅迫手段強迫他人退出特定的經(jīng)營活動,情節(jié)嚴重,妨害了社會管理秩序,破壞了社會主義市場經(jīng)濟秩序,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二百二十六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山東省莒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王洪波
2019年6月9日
附:
1.被告人萬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于某縣某某鎮(zhèn)某某村某某號。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兩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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