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海西州格爾木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格檢一部刑訴〔2020〕159號?
被告人萬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6321261979********;漢族,中專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青海省海東地區(qū)互助土族自治縣**鎮(zhèn)**路**號,住格爾木市**鎮(zhèn)**村。2020年10月15日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格爾木市公安局取保候審。同年10月27日本院決定取保候審。
本案由格爾木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萬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并告知被告人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9月19日20時許,被告人萬某某飲酒后駕駛青******“傳祺”牌小型客車由格爾木市***鎮(zhèn)*東村萬某某家中駛出,沿勞動路由北向南行駛至遠杰超市門前路段時,與前方同向行駛馬某某駕駛的青H******號小型轎車發(fā)生追尾碰撞,后被民警查獲。經鑒定,從被告人萬某某血液中檢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為189.2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受案登記表、到案經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血樣提取登記表、呼氣式酒精檢測結果單、公安行政強制措施憑證、返還物品憑證、駕駛人及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2.鑒定意見:乙醇檢驗鑒定意見書;3.證人證言:證人馬某某證言;4.勘驗筆錄:行駛路線圖、涉案車輛照片2張;5.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萬某某的供述。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萬全財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萬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拘役,并處罰金”的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格爾木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晁常君
??????????????????????????????檢察官助理:胡萬琴
?????????????????????2020年10月29日
附:?1、被告人萬某某現取保候審;
2、案卷2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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