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鄂仙檢一部刑訴〔2020〕253號
被告人萬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290041964********,漢族,初中文化,務(wù)農(nóng),出生地湖北省仙桃市,住仙桃市**原種場**分場**組**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2020年1月21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仙桃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萬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月19日18時許,被告人萬某某飲酒后駕駛鄂M*****號“豪爵”牌兩輪摩托車(載其妻劉某某)沿352省道行駛至本市**鎮(zhèn)**菜場門前路段處時,與對向因故駛?cè)肼纷笥晒衬绸{駛的鄂M*****號“思威”牌小型普通客車相撞,造成萬某某受傷及兩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后萬某某被民警查獲。經(jīng)司法鑒定,萬某某的血樣中檢測出乙醇成分,其含量為168.82mg/100mL。仙桃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郭某某負事故主要責任,萬某某負事故次要責任。
2020年3月31日,萬某某與郭某某簽訂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diào)解書,約定由雙方承擔各自的損失,對方無需承擔賠償責任,后郭某某對萬某某表示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戶籍信息等書證;2.證人郭某某、劉某某等人的證言;3.司法鑒定意見書、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4.被告人萬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萬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萬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萬某某認罪認罰,建議判處被告人萬某某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李丹鳳
(院?。?/span>
2020年6月5日
(此頁無正文。)
附:
1.被告人萬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徳诩?。?lián)系電話1352883****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1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1份。
4.《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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