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黃石市黃石港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鄂黃港檢刑訴〔2019〕331號
被告人萬某甲(曾用名萬某乙),女,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207041994********,漢族,大專文化,無職業(yè),出生地湖北省鄂州市,戶籍所在地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區(qū)**鎮(zhèn)**村**號,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區(qū)**路**園**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3月25日被黃石市公安局取保候審,同年11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黃石市公安局黃石港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萬某甲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2月8日2時30分,被告人萬某甲酒后駕駛鄂G*****小轎車行駛至**大道**大道路口左轉彎時,與直行的鄂B*****小車相撞。隨后,鄂B*****的車主胡某某報警,民警到現場后,對萬某甲進行呼氣式酒精測試,其測試值為134mg/100ml,民警遂帶萬某甲到黃石市*醫(yī)院抽取血樣。經鑒定,萬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89.08mg/100ml,屬于醉酒后駕駛機動車。
案發(fā)后,萬某甲賠償了胡某某的修車費用,并取得胡某某的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到案經過、呼氣酒精檢測記錄、血樣提取登記表、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戶籍證明等書證;2.證人胡某某、梅某某的證言;3.黃石求實聯合司法鑒定中心的鑒定意見;4.現場勘驗、檢查筆錄;5.被告人萬某甲的供述與辯解。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萬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萬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萬某甲自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可從輕或減輕處罰;造成交通事故且負全部責任,可酌情從重處罰;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且取得諒解,可酌情減少罰金數額,建議判處被告人萬某甲拘役三個月,可適用緩刑,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北省黃石市黃石港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付娟
2019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萬某甲現取保候審于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區(qū)**路**園**號,聯系方式:1872789****。
2.移送案卷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4.《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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