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揚州市邗江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揚邗檢刑訴〔2020〕773號
被告人萬某某,男,1975年**月**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210271975********,漢族,中專文化,個體,住江蘇省揚州市邗江區(qū)**公館**幢**室,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0月26日被揚州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揚州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萬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0月13日23時27分左右,被告人萬某某駕駛蘇KT****小型轎車由東向西行駛至揚州市邗江區(qū)江陽西路麥德龍超市門前道路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jīng)蘇北人民醫(yī)院司法鑒定所鑒定,萬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47.7mg/100ml。
被告人萬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 戶籍基本信息、違法犯罪記錄證明、查獲經(jīng)過、呼氣酒精含量檢測筆錄、血樣提取登記表、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機動車駕駛證、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等書證;?
2.證人王某某的證言;?
3.被告人萬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江蘇省蘇北人民醫(yī)院司法鑒定所乙醇含量檢測報告書;?
5.抽血視頻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萬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萬某某違反道路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萬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萬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萬某某拘役一個月十五天,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五百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揚州市邗江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佘明祥
檢察官助理??周??倩
2020年12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萬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于揚州市邗江區(qū)**公館**幢
**室,電話1327658****。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5.《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一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