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車排子墾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兵車排子墾檢刑檢刑訴〔2020〕47號
被告人萬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6540011966********,漢族,初中文化程度,***團*連職工,戶籍所在地新疆奎屯市***鎮(zhèn)***團**營***號,現住新疆奎屯市***鎮(zhèn)***團**里**棟***室。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3月21日被車排子墾區(qū)公安局取保候審;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車排子墾區(qū)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萬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3月11日17時30分許,被告人萬某某無駕駛資格醉酒駕駛懸掛新GM1***號牌的“某某”牌普通兩輪摩托車行駛至***團***門前路段時,被車排子墾區(qū)公安局交警大隊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新疆華通交通事故物證司法鑒定所鑒定,萬某某血液樣品中乙醇含量為300.84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歸案情況說明、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等;
2.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萬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3.鑒定意見:新疆華通交通事故物證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
4.視聽資料、電子數據:光碟三張。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萬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萬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萬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罪行,系坦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萬某某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萬某某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800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車排子墾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張??芳
檢察官助理:李逸航
202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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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1.被告人萬某某現被取保候審于新疆奎屯市***鎮(zhèn)***團**里**棟***室,聯(lián)系電話:1399972****。?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3.光碟3張。查獲萬某某錄像光碟1張,詢問萬某某同步錄像光碟1張,訊問萬某某同步錄像光碟1張。
4.《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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