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陽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安縣檢一檢刑訴〔2020〕550號
被告人萬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130221973********,漢族,初中文化程度,務農,戶籍所在地四川省宣漢縣**鎮(zhèn)**村**組,現(xiàn)住安陽縣**廠宿舍,無違法犯罪記錄。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查獲,8月26日被安陽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安陽市安陽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萬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8月11日23時17分許,被告人萬某某酒后駕駛一輛豫QHH422號小型面包車行駛至安陽縣水冶鎮(zhèn)松濤路與安林路交叉口向北50米路段時,被安陽縣交警大隊民警當場查獲。在民警對被告人萬某某依法檢查時,萬某某拒絕民警檢查。后又被民警攔截實施檢查。2020年8月13日經河南一誠司法鑒定中心對萬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檢測,鑒定意見為,從萬某某血液中檢測出乙醇成份,其含量為86.7mg/100ml,超過80mg/100ml國家醉酒駕駛機動車標準,屬醉酒駕駛機動車。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被告人萬某某供述及辯解;2、證人柴榮付證言;3、提取血液照片、登記表;4、鑒定意見;5、駕駛人員、機動車查詢記錄、查獲經過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萬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萬某某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酒精含量為86.7mg/100ml,超過80mg/100ml國家醉酒駕駛機動車標準,屬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萬某某拒絕公安民警檢查,應從重處罰,被告人萬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萬某某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2萬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安陽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李龍海
2020年10月20日
附:1.被告人萬某某現(xiàn)原籍取保候審。
2.案卷材料和證據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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