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湖檢二部刑訴〔2020〕6729號
被告人楊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601111973********,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家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區(qū)青山湖高新技術產業(yè)園區(qū)**村**自然村**號附**號。2000年11月20日因犯盜竊罪被南昌市青云譜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2005年12月21日因犯妨害公務罪被南昌市青云譜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2008年12月25日因犯盜竊罪被南昌市青云譜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2010年9月10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南昌市青山湖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2012年4月18日因吸食毒品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2年8月16日因犯盜竊罪被南昌市青云譜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2016年11月4日因犯盜竊罪被南昌市青山湖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2018年5月31日因犯盜竊罪被南昌市東湖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2019年1月29日刑滿釋放。2019年12月12日因涉嫌販賣毒品罪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經南昌市西湖區(qū)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熊綠洲,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601111978********,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家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區(qū)**鎮(zhèn)**村**自然村**號。2008年6月29日因吸食毒品被南昌市公安局齊城崗分局強制戒毒二年;2016年1月6日因犯盜竊罪被南昌市高新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2017年11月22日因犯盜竊罪被南昌市青山湖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2018年2月12日刑滿釋放。2019年12月12日因涉嫌販賣毒品罪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經南昌市西湖區(qū)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萬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601031981********,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家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區(qū)**路**號**廠宿舍**棟**單元**戶,現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區(qū)**鎮(zhèn)“**”小區(qū)**棟**單元**室。2013年10月因吸食毒品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9年12月12日因涉嫌販賣毒品罪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經南昌市西湖區(qū)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楊某、熊綠洲、萬某某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一、被告人楊某販賣毒品罪
1.2019年12月10?日上午,被告人楊某在南昌市青山湖區(qū)高新南大道“新世紀醫(yī)院”附近,將甲基苯丙胺片劑(俗稱“麻古”)4粒及甲基苯丙胺(冰毒)1小袋以人民幣500元銷售給熊綠洲。
2.2019年12月10日下午,被告人楊某在南昌市青山湖區(qū)高新南大道“新世紀醫(yī)院”附近,將甲基苯丙胺片劑7粒及甲基苯丙胺2小袋以人民幣1000元銷售給熊綠洲。
二、被告人熊綠洲販賣毒品罪
1.2019年12月10日上午,被告人熊綠洲在南昌市青山湖區(qū)羅家鎮(zhèn)“祥東花園”小區(qū)**棟**單元**室,將甲基苯丙胺片劑4粒及甲基苯丙胺1小袋以人民幣600元銷售給萬某某。
2.2019年12月10日下午,被告人熊綠洲在南昌市青山湖區(qū)羅家鎮(zhèn)“祥東花園”小區(qū)**棟**單元**室,將甲基苯丙胺片劑6粒及甲基苯丙胺1小袋以人民幣1200元銷售給萬某某。
三、被告人萬某某販賣毒品罪
1.2019年12月4日下午,被告人萬某某在南昌市青云譜區(qū)“南昌白癜風醫(yī)院”附近,將甲基苯丙胺片劑1粒及甲基苯丙胺1小袋以人民幣500元銷售給晏某某。
2.2019年12月6日下午,被告人萬某某在南昌市青山湖區(qū)羅家鎮(zhèn)“祥東花園”小區(qū)1**棟**單元**室,將甲基苯丙胺片劑1粒及甲基苯丙胺1小袋以人民幣450元銷售給晏某某。
2019年12月11日,被告人萬某某、熊綠洲、楊某先后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并當場查獲熊綠洲身藏凈重0.35克的甲基苯丙胺。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戶籍證明、歸案經過、前科劣跡材料等書證;
2證人晏某某的證言;
3被告人楊某、熊綠洲、萬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鑒定意見;
5稱重筆錄、辨認筆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均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二次販賣人民幣1500元的甲基苯丙胺,被告人熊綠洲二次販賣人民幣1800元的甲基苯丙胺及0.35克的甲基苯丙胺,被告人萬某某二次販賣人民幣950元的甲基苯丙胺,其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四、七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均應當以販賣毒品罪追究刑事責任。同時,楊某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三百五十六條規(guī)定之情節(jié),熊綠洲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規(guī)定之情節(jié),萬某某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規(guī)定之情節(jié)。建議判處楊某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判處熊綠洲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判處萬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謝幼赤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楊某、熊綠洲、萬某某現均羈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叁冊及光盤拾貳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叁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