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康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太檢二部刑訴〔2020〕52號
被告人丁某,男,出生于2000年*月**日,居民身份證號碼4102232000********,漢族,初中畢業(yè),農民,住河南省尉氏縣***鎮(zhèn)***村一組,因涉嫌盜竊,于2019年12月12日在尉氏縣沙廠西路被抓獲,于2019年12月13日被太康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盜竊犯罪,于2020年1月15日經太康縣人民檢察院批準,于同年1月16日由太康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太康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丁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及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辯護人及被害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8月,被告人丁某伙同張某(另案處理)、李某某經預謀后,在太康縣*****有限公司車間內竊取2個青島自絡筒Smaro單錠控制板、2個青島Smaro絡筒機驅動器、10個村田自絡筒軸承夾頭、1個電子清紗器連接板、6個電子清紗器檢測頭。后丁某將10個村田自絡筒軸承夾頭賣給他人,得贓款1600元,張某、丁某各得贓款800元。盜竊的其他物品放至張順住處。案發(fā)后,丁某將售出的10個軸承夾頭買回寄給張某。案發(fā)后,被盜物品全部追回,經鑒定,被盜的單錠控制板、絡筒機驅動器、軸承夾頭、電子清紗器連接板,價值共計7260元,6個電子清紗器檢測頭經鑒定價值3391.2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戶籍證明、前科證明、收條等;
2、證人軒某某、于某某的證言;??
3、被告人丁某及另案犯罪嫌疑人張某的供述與辯解;
4、鑒定意見;
5、現場勘驗、提取筆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丁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丁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系共同犯罪,案發(fā)后,贓物追回,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太康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李某某
鄭某某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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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1.被告人丁某現被羈押于太康縣看守所;
2.案卷2冊,補充材料?27頁、光盤1張;?
3.《量刑建議書》及《認罪認罰具結書》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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