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靖檢刑檢刑訴〔2020〕6號
被告人丁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312291965********,苗族,靖州苗族侗族自治縣(以下簡稱靖州縣)人,初中文化程度,經商,住靖州縣**(戶籍所在地靖州縣**鎮(zhèn)**村**組)。因涉嫌非法收購濫伐的林木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靖州縣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審,2020年5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被告人羅某某(綽號“***”),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330301962********,苗族,靖州縣人,初中文化程度,農民,住靖州縣**鎮(zhèn)**村**組。因涉嫌非法收購濫伐的林木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靖州縣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審,2020年5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靖州縣森林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丁某甲、羅某某涉嫌非法收購濫伐的林木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5年11月至2020年11月期間,被告人丁某甲、羅某某租賃經營靖州縣**木材加工廠。
2018年8月份,張某甲、丁某乙、謝某某、吳某甲、覃某某(均己判刑)買下靖州縣**鎮(zhèn)**村*組龍某某等人的“**沖頭”山場,在沒有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的情況下進行了砍伐??撤ブ撇暮蠊驼埶緳C將木材分批次運往被告人丁某甲、羅某某二人經營的木材加工廠銷售。被告人羅某某、丁某甲在明知張某甲等人多次送來木材且沒有提供木材運輸證等合法證書的情況下,仍多次收購張某甲等人共計19車152.96立方米杉原木,涉案材款共計人民幣156090元。被告人羅某某、丁某甲向張某甲等人共付126090元,另3萬元已被靖州縣森林公安局依法追繳。被告人羅某某、丁某甲已經把非法收購的杉原木加工成指接板后銷售營利。經聘請林業(yè)技術人員對被告人羅某某、丁某甲非法收購的杉原木返推立木蓄積,鑒定出非法收購的杉木立木蓄積266.7764立方米。
2018年10月24日,被告人羅某某、丁某甲接到靖州縣森林公安局接受調查的電話后,主動到案交代了自己非法收購濫伐的林木的事實,2018年11月12日,被告人羅某某、丁某甲被傳喚到案后,再次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并退繳違法所得人民幣4萬元。
2020年6月12日,被告人羅某某、丁某甲自愿認罪認罰,并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接報案登記表、戶籍信息、到案情況說明、貨場檢尺碼單復印件、收款收據復印件、靖州縣**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證明、湖南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等書證;
2.證人張某甲、丁某乙、謝某某、吳某甲、覃某某、張某乙、龍某某、張某丙、吳某乙的證言;
3.被告人丁某甲、羅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4.鑒定意見書;
5.搜查筆錄、現(xiàn)場勘驗檢查工作記錄及照片。
本院認為,被告人丁某甲、羅某某非法收購濫伐的林木260余立方米,系情節(jié)特別嚴重,其行為均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收購濫伐的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丁某甲、羅某某主動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丁某甲、羅某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的規(guī)定。因被告人丁某甲、羅某某均具主犯、自首、主動部分退贓、認罪認罰的量刑情節(jié),建議判處被告人丁某甲、羅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二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李??群
檢察官助理:張增高
2020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丁某甲、羅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在家;
2.偵查案卷和證據材料3冊、檢察案卷1冊;
3.證人(鑒定人)名單1份;
4.被告人退繳的違法所得人民幣40000元現(xiàn)暫存于湖南省財政廳國庫處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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